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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邦立法
1953年原子能法案(联邦)
第36章要求,若发现了指定的物质(这一定义包括了铀),需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在指定的时间内上报给联邦部长(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国家资源与土地利用建议-www.ga.gov.au或 (02) 6249 9556)。
若未按本章的要求进行报告,则将受到惩罚。安全事故需上报澳大利亚辐射保护与核安全局(ARPANSA-www.arpansa.gov.au)
1999年环保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(联邦)
依据本法案,铀矿石的开采与研磨属于与核有关的行为,操作人员应向资源联邦部长咨询以,了解任何可能的要求。
过失条款适用于未遵守本法案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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